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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 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1-06-12点击数:

全院师生: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成立“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席:杨瑞洪

副主席:马小勇

办公室:母春生

委员:黄洋、刘少勇、焦凤、谭宗斌、王晶、田俊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与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说明理由;

(三)完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授予学位条件与程序

(一)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思想政治鉴定合格;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环节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毕业资格;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必选和限选课程补考未超过6门;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等考核合格;

5.符合本条1234项要求,并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1)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分(按百分制折算);

2)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

3)在正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阿坝师范学院”名义和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1篇者(提供发表当期刊物原件,并经知网、万方或维普检索核实,不含增刊);

4)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5)在学校组织的学科或专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应文件);

6)在省教育厅组织或省教育厅委托高校、赛事委员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竞赛、挑战杯比赛、数学建模、大学英语竞赛、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等学科或专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应文件);

7)在教育部组织或教育部委托高校、赛事委员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竞赛、挑战杯比赛、数学建模、大学英语竞赛、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创新创业竞赛等大赛中获省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应文件);

8)见义勇为或在抗灾救灾工作中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表彰(证书、表彰文件);

9)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超过5分(含5分);

10)获得全国计算机水平与能力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

11)参加职业资格和行业职称资格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经济师、导游资格证、司法职业资格证书、秘书职业资格证等;

12)主持或参与校级或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3)主持或参与校级或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4)专业基础与核心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或平均分达到70分;

15)辅修第二专业并获得第二专业辅修结业证。

(二)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除需符合第(一)1234项要求外,还需同时满足第(一)条第515个条件中的任何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四)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校学位办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公示3日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补授学位条件与程序

1. 补授学士学位适用对象为因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345点要求,未获得学位,毕(结)业后经过努力,达到相应条件的往届本科毕业生或结业生。

2. 正常毕业或结业学生按打印证书日期推后2年内,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补授学位申请。

3. 因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45点要求的学生,毕业或结业后2年内达到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 因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要求,但达到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245点要求条件的毕业生,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特岗教师、基层选调生(含一村一大)、行政事业单位等,或到部队服役、参加西部计划、自主创业等渠道就业;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三)获得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称号者

四、附则

(一)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任期3年,凡无法承担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调整。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委员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形成处理决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位办转交学生本人。

(三)学位办负责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四)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学位办文件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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