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术权力,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我校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阿坝师范学院章程》、《阿坝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各二级学院可参考本规程制定本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崇尚诚实劳动、遵循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二级学院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二级学院要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二级学院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制定或及时修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二级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所在二级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决定二级学院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规则,必要时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包括重要科研项目、学科建设项目、自主科研项目、引进人才学术水平,以及其他学术事项。
(四)审议二级学院其他重要学术申请事项,以及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建议或意见。
(五)指导、组织二级学院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议、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参与指导、组织二级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接受二级学院院务会议委托,对其他未在本规程中列明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八)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成
第八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学科或学术方向的代表性,在本学院由业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青年教师不少于1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院长提名的本单位非行政职务的专家教授担任,业务专家由本单位副教授以上学术职务人员投票产生;管理专家应包括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应考虑委员学科专业或学术方向的均衡性,名单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应到会委员参加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需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工作组,研究学科规划、项目评议、人才评价以及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个人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学术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年度工作报告应在每年3月份或之前,向二级学院院务会议报告或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制定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档、保管制度,重要文件应当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术机构,其学术委员会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