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学校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我系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企业职业岗位能力需求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系和各毕业班级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就业实习基地;充分利用网络、校友会资源,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系内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系主任、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系秘书、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实行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教师全员参加,辅导员和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传工作。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人才招聘会等工作。
(七)定期开展就业工作交流和政策学习活动。
第六条 毕业班专业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实践技能的指导与培训。
(二)负责毕业生自荐书设计、写作、定稿的指导与审核。
(三)协助辅导员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毕业班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系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报送毕业生生源数据表。
(三)负责分管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
(四)负责分管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五)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六)负责审核分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七)协助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八)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协议书。
(九)负责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和其它就业材料的报送工作。
(十)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就业渠道及基地建设
第八条 就业基地建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各专业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九条 就业基地建设要有质量保障,除满足见习、顶岗实习的要求外,能够每年稳定接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
第十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系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签约性就业。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
(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五)西部计划、教师特色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
(六)专升本(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系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就业: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
第十二条 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
第十三条 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向系书面申请不予就业推荐的,视为申请不就业。
第七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用人单位需要、综合测评成绩和岗位符合度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八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六条 系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 系鼓励教师和同学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原用人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积极组织并支持在本系举办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来我系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学校招生就业处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可由我系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处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系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 发放对象:我系符合规定的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管理,毕业班班主任负责组织发放、收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班主任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签订三方协议,并将协议书一式三份上交两份至班主任处,由班主任统计毕业生毕业去向及派遣信息。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 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第二十八条 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处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第三十条 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处更换协议书,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毕业生更换协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程序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发放。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派遣证发放和档案邮寄等工作。毕业证书,派遣证等毕业生相关材料统一由系上指派老师领取 ,各班班主任具体组织发放。
(二)学校组织部负责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办理。
(三)学校团委办公室负责毕业生团组织关系办理。
(四)学校保卫处负责户口迁移办理。
(五)按照毕业生离校清单,待所有事宜办理好后,全班统一收齐离校清单,由班主任带领班长到计财处完善学费清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师专美术系
201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