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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7-10-31点击数:

学工〔 2017 〕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实做好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参保登记。

第三条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待遇

第四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由学校负责统一代收代缴,缴费标准按照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保险有效期为缴费次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第五条 参保学生享受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报销待遇。具体待遇政策按照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享受。

第三章 医保报销要求

第六条 阿坝州外住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州外住院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及时报告汶川县医保局,联系电话0837-6447093,0837-6332316.

第七条 学生处为学生提供医保报销代办业务。学院整理报销材料后,填写住院报销登记表,于每月的20日提交学生处。

第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票报销联原件(盖就医医院鲜章);

2.出院证明(盖就医医院鲜章);

3.住院费用清单;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学生身份证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留学生本人电话号码)

第九条 外伤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除了提供第九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病案首页(每页有就医医院鲜章印):

2.学生本人书写的详细伤情经过(伤情经过须经学院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参保学生出院后及时提交有关报销材料,超过6个月的票据不予报销,跨年的票据在次年的3月1日0时后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或缴费后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4.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5.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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